第五章 保险原则下.ppt
保险学 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下 第四节损失补偿原则 也叫赔偿责任原则或损害赔偿原则 只适用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和部分健康保险合同 不适用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一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获得保险赔偿以弥补损失 但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 有损失 有补偿损失多少 赔偿多少 二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一 保险人只负责赔偿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二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有一定限度保险人履行损失补偿原则时通常是以保险金额 实际损失 保险利益为限的 在这三者中 应以金额最少的限额作为保险补偿的额度 1 保险金额 是保险合同双方共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的最大损失风险 因此 无论保险标的发生全损还是部分损失 保险人的最高赔付金额都不应该超过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2 实际损失额 即保险标的损失发生时 保险赔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全部损失时全部赔偿 部分损失时部分赔偿 3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赔偿的前提 保险赔偿要以损失发生时被保险人对所保财产具有的保险利益作为最高限额 三 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现金赔付 大多数情况下 保险人愿意采用现金赔付方式 修复 某些有形财产 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或者部分零部件损坏时 保险人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对受损害的标的进行修复 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 保险人可以选择赔偿方式 更换 保险人可采用此方法对受损标的物的零部件或者整个被保险标的予以更换 重置 对被保险标的毁损或灭失的 保险人可以负责重新购置与所保标的等价的物品 以恢复被保险人财产的原来面貌 四 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得到额外利益 1 超额保险的超额部分无效2 赔款扣除残值3 权益转让4 重复保险分摊 三 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1 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 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2 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3 有利于防范和减少道德风险 第五节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即权益转让原则 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 代位原则的含义 一 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二 代位原则的内容 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 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包括两部分 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 三 代位原则的意义 1 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取超额赔偿 2 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3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保障公民 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使肇事者对其因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 二 代位求偿 代位追偿 一 代位求偿和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 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后 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而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代位求偿是一种权利代位 代位求偿权 即保险人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 责任人 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 代位求偿成立的条件 1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导致损失的风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保险事故由第三者责任直接造成 被保险人不曾放弃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2 保险人已依照保险合同支付了保险金 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自动产生 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被保险人如果先从责任方获得赔偿 保险人的赔偿义务也自然得到豁免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 不能超过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 3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4 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 擅自放弃向第三者的追偿权 其放弃的行为无效 三 代位求偿的限制 适用范围上 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法 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 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适用对象上 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权 保险法 第62条 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60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外 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 微型车停车场被盗 2007年8月14日 A公司将自有的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 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辆人员责任险 玻碎险 盗抢险和无过错责任保险 保险期限为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 2008年2月27日晚上 A公司驾驶员陈某驾驶该长安车回家 大约在28日凌晨0 30左右 按惯例将车驶入B公司的内部停车场停放 28日上午10时许 陈某到该停车场取车时 发现长安车被盗 当即通知该停车场值班人员 并同值班人员唐某一起到派出所报案 派出所民警随即到该停车场进行调查了解 并立案侦查 同时 陈某也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 通过分析案情 认为这是一起因停车场夜间值班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所引起的被盗案件 停车场方应对该长安车被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 保险公司及时通过有关部门及委托律师对有关当事人 派出所等进行了多方走访调查 获得了充足的第一手证据 三个月时间过去了 仍无该车下落 A公司书面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要求A公司先向B公司索赔 结果B公司拒绝赔偿 随即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B公司 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保险条款规定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款27880元 同时取得了向B公司追偿的权利 并向区法院提起诉讼 主张自己的追偿权利 在一审法庭上 保险公司诉称 被盗长安车每晚停放于被告B公司停车场 由该停车场负责保管 A公司每月底向B公司交纳停车费150元 二者构成了有偿存放的保管关系 既然汽车在B公司停车场被盗 B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方B公司则辨称 A公司的长安车不能证明是在B公司的停车场内被盗 且A公司未交纳当月的停车费 B公司对此事不负责任 不同意赔偿被盗损失 保险公司答辨称 1 长安车在储运公司停车场被盗事实不容置疑 有失主驾驶员陈某在 被盗汽车询问笔录 机动车辆保险出险通知书 及法庭的陈述和 成都晚报 登载的 寻车启事 派出所的 案件信息表 以及值班民警询问笔录 停车场值班人员在先期接受调查时的笔录等为证 2 A公司与B公司就长安车建立了有效的保管关系 A公司与B公司约定采取先停车月底缴费的方式支付保管费 是双方都认可的 并有2007年11月 12月及2008年1月份的夜间停车费收据为证 虽然2月28日长安车被盗时 A公司未来得及向B公司支付2月份的停车费 但并不影响保管合同的成立 判决结果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支持原告方保险公司的观点 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B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27880元 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经调查审理认为 保险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汽车被盗的保险赔偿金27880元 并相应取得了追偿权 B公司对在其停车场停放的长安汽车被盗的事实 应承担保管不力的赔偿责任 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三 物上代位 一 物上代位的概念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 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后 就拥有对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 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 保险法 第59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 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 受损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保险价值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标的的部分权利 二 物上代位权的产生 1 实际全损 绝对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遭到所投保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的全部灭失 或者受损程度已使其失去原有的形态和无残余的价值 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 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对被保险人进行足额赔偿后 即取得该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2 委付 1 委付的概念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 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并要求保险人按实际全损予以赔付的行为 委付是被保险人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 常用于海上保险 委付主要适用于保险标的推定全损的情形 2 推定全损的概念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 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或失踪达一定时间 保险人按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推定全损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 3 构成委付的条件 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在法定时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委付申请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 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 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 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须经保险人承诺方为有效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的委付通知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 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 也可以不接受委付 因为委付不仅将保险标的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同时也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义务一起转移给了保险人 委付须就保险标的整体或全部进行请求 由于保险标的的不可分性 委付也具有不可分性 委付应就标的的全部而为 委付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前提条件 委付不得附带条件 必须把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 包括义务 都转移给保险人 海商法 第24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保险人在物上代位中的权利范围 保险人行使物上代位权 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全部归保险人所有 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 仍归保险人所有 案例 投保人 李先生 保险标的 夏利车 保险价值6 8万元 附加费1 5万元 购车时间 2008年10月21日 购车同时投保全车盗抢险 保险金额为8万元 保险期限为1年 2009年4月24日 该车被盗 李先生通知保险公司 同年7月24日 汽车仍未找到 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因故未能及时赔付 一个月后 被盗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保险公司将车取回 但李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 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赔偿金及其利息 但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赔偿金的要求 双方意见不合 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本案中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 但已属于保险合同内约定的 失窃3个月以上 的期限范围 应按推定全损处置 物上代位原则规定 在推定全损后 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后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 虽然保险公司尚未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 但是由于汽车全损的事实已经确凿 且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因此 保险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李先生被找回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 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先生赔偿保险金 四 代位求偿和委付的联系与区别 都是保险标的的有关权益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的转移 区别 代位求偿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 只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 而保险人接受委付 则既享有保险标的的利益 又要承担有关的义务 保险人实际获得的只是保险赔偿金额内的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接受委付后 则有权获得超过已付保险赔款的数额 即有权保留处置保险标的而取得的额外利益 第六节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 重复保险1 重复保险的概念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 同一保险利益 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期限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 2 重复保险的条件 对处于同一风险中的同一标的上的相同保险利益投保 注意 相同标的 相同保险利益 相同风险 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或者保单 几张保单的保险期间具有重叠性 几张保单的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二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含义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 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 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 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保险法 要求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若其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三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 1 比例责任分摊 是指各保险人按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占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摊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 承保比例 损失金额 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例1 某项财产的保险价值为120万元 投保人与甲 乙保险人分别订立相同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分别为80万和60万元 若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80万元 那么 两个保险人的分摊金额是多少 甲保险人应分摊的赔款金额 80 80 140 45 71万元乙保险人应分摊的赔款金额 80 60 140 34 29万元 2 限额责任分摊 是指不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而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单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占各家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来分摊损失金额 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 损失金额 赔偿比例 损失金额 某保险人的责任限额 各保险人的责任限额总和 例2 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财产 甲保险公司承保4万元 乙保险公司承保6万元 实际损失为5万元 甲公司在无乙公司的情况下应赔付4万元 乙公司在无甲公司的情况下应赔付5万元 在重复保险下 两个保险人的分摊金额是多少 甲保险公司应赔付 5 4 9 2 22万元乙保险公司应赔付 5 5 9 2 78万元 3 顺序责任分摊 是指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 先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 后出单的公司只在损失超出前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的部分 例3 发货人同时向甲 乙两家保险公司为同一财产分别投保10万元和12万元 甲保险公司先出单 乙后出 被保险的标的实际损失16万元 按顺序责任 甲保险公司赔款额为10万元 乙保险公司赔款额为6万元 例题 某投保人就自己的财产先后分别与甲 乙 丙三家保险公司签订了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保额为50000元 100000元 150000元 后在重复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发生保险损失100000元 求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1 顺序责任分摊 甲 50000乙 50000 100000 50000 50000 100000丙 0 2 比例责任分摊 各保险金额总和 50000 100000 150000 300000甲 100000 50000 300000 16666 67乙 100000 100000 300000 33333 33丙 100000 150000 300000 50000 3 限额责任分摊 各保险人责任限额分别为 甲 50000 乙 100000 丙 100000各保险人责任限额总和 50000 100000 100000 250000甲 100000 50000 250000 20000乙 100000 100000 250000 40000丙 100000 100000 250000 40000 附表 单位 元 本章复习思考题 1 什么是保险利益 分析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来源和时间限制 2 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违背该原则的法律后果 3 阐述损害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4 什么是代位求偿 分析代位求偿的条件 5 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 如何运用近因原则 6 什么是重复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简述其主要的分摊方式 7 什么是委付 比较委付和代位求偿